收费指南
收费公示核准表
发布日期: 2016-12-09 信息来源:
| 收费公示核准表 | ||||||
| 单位: | ||||||
| 序号 | 收费项目 | 计算单位 | 收费对象 | 执收范围 | 收费标准 | 设立项目依据文件和现在执行文件 |
| 一 | 荒芜费 | 元/平方米 | (一)、建设单位和城乡居民造成土地荒芜的 | 1、菜田 | 2.00元/平方米 | 黑龙江省政府令(90)23号 |
| 2、水田 | 1.00元/平方米 | |||||
| 3、旱田 | 0.5元/平方米 | |||||
| (二)、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,造成土地荒芜的 | 0.03元/平方米 | |||||
| 二 | 土地复垦费 | 元/立方米 | (一)、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,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恢复耕地的 | 1、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,充填土方。 | 1.6元/立方米 | 黑土(1991)81号 |
| 2、充填取土运距在50-300米之间的,充填土方。 | 2.8元/立方米 | |||||
| 3、充填取土运距在300-2000米之间的,充填土方。 | 4.4元/立方米 | |||||
| 4、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,运距每增加500米,充填土方加收。 | 0.4元/立方米 | |||||
| (二)、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,按复垦规划要求需要充填平整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 | 1、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,充填土方。 | 1.3元/立方米 | ||||
| 2、充填取土运距在50-300米之间的,充填土方。 | 2.5元/立方米 | |||||
| 3、充填取土运距在300-2000米之间的,充填土方。 | 4.1元/立方米 | |||||
| 4、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,运距每增加500米,充填土方加收。 | 0.4元/立方米 | |||||
| (三)、挖损和塌陷破坏的土地,按复垦规划要求不需要充填就地势改造利用养殖业的 | 1、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,破坏土地。 | 2.00元/立方米 | ||||
| 2、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-50000平方米之间的,破坏土地。 | 1.5元/立方米 | |||||
| 3、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,破坏土地。 | 1.00元/立方米 | |||||
| (四)、压站破坏的土地,按复垦规划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 | 1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,清除堆积物。 | 1.50元/立方米 | ||||
| 2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-300米之间的清除堆积物 | 2.70元/立方米 | |||||
| 3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-2000米之间的清除堆积物 | 4.30元/立方米 | |||||
| 4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,运距每增加500米,清除堆积物加收。 | 0.4元/立方米 | |||||
| (五)、压占破坏的土地,按复垦规划需要请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 | 1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,清除堆积物。 | 1.30元/立方米 | ||||
| 2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-300米之间的,清除堆积物。 | 2.50元/立方米 | |||||
| 3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-2000米之间的,清除堆积物。 | 4.10元/立方米 | |||||
| 4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,运距每增加500米,清除堆积物加收。 | 0.4元/立方米 | |||||
| 元/平方米 | (六)、压占破坏的土地,按复垦规划不需要清除堆积物恢复耕地的 | 土地复垦费按压占土地面积的 | 0.5元/平方米 | |||
| (五)、压占破坏的土地,按复垦规划不需要请除堆积物用于其他生产和建设的 | 土地复垦费按压占土地面积的 | 0.2元/平方米 | ||||
| 三 | 测绘费 | 元/平方米 | 标准 | 0.45元/平方米 | 国测发[1993]1082号执行范围按黑价行函字[1999]13号 | |
| 四 |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| 元/平方米 | 标准 | 24元/平方米 | 国家财综字[1999]117号 | |
| 五 | 耕地开垦费 | 元/公顷 | (一)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| 1、属交通、水利、军事设施项目用地的,按占用耕地缴纳。 | 5000元/公顷 | 黑土资发[2001]111号 |
| 2、属能源、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,按占用耕地缴纳。 | 20000元/公顷 | |||||
| 3、属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,按占用耕地缴纳。 | 25000元/公顷 | |||||
| (二)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(含建制镇)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 | 按占用耕地缴纳 | 25000元/公顷 | ||||
| (三)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、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的 | 按占用耕地缴纳 | 15000元/公顷 | ||||
| 六 | 矿产资源补偿费 | 矿产品销售收入 | 1-4%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50号令 | ||
| 七 | 采矿权使用费 | 元/年.平方公里 |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 | 标准 | 1000元/年.平方公里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1号令 |
| 八 | 探矿权使用费 | 元/年.平方公里 | (一)、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 | 标准 | 100元/年.平方公里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0号令 |
| (二)、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 | 标准增加 | 100元/年.平方公里 | ||||
| (三)、最高不得超过 | 标准 | 500元/年.平方公里 | ||||
| 九 | 采矿权价款 | 元 | 经评估价款 | 评估额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1号令 | |
| 十 | 探矿权价款 | 元 | 经评估价款 | 评估额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0号令 |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