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费指南
牡丹江国土局收费公示核准表(2017-11-30)
发布日期: 2017-11-30 信息来源:
| 收费公示核准表 | |||||
| 单位: | |||||
| 序号 | 收费项目 | 计费单位 | 收费标准 | 收费依据 | |
| 一 | 菜田开发费 | 元/亩 | 1、凡征拨用郊区温室、塑料大棚菜田 | 10000元/亩 | 黑农联(86)74号 黑财综(86)7号 黑价联(86)24号 |
| 2、凡征(拨)用中、远郊一般菜田 | 8000元/亩 | ||||
| 3、凡征(拨)用近郊一般菜田 | 5000元/亩 | ||||
| 二 | 地籍调查登记费 | 元/平方米 | 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 | 0.1元/平方米 | 黑土联(88)78号 |
| 三 | 统征管理费 | 元/平方米 | 1、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.67公顷以上(含66.67公顷)、其他土地133.34公顷以上的(含133.34公顷) |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3%收取 | 国家费字(92)597号 |
| 2、征用耕地在66.67公顷以下、其他土地133.34公顷以下的 |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4%收取 | ||||
| 1、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.67公顷以上(含66.67公顷)、其他土地133.34公顷以上的(含133.34公顷) |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2%收取 | ||||
| 2、征用耕地66.67公顷以下、其他土地133.34公顷以下的 |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2.5%收取 | ||||
| 1、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.67公顷以上(含66.67公顷)、其他土地133.34公顷以上的(含133.35公顷) |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1.5%收取 | ||||
| 2、征用耕地66.67公顷以下、其他土地133.35公顷以下的 | 按征地费总额不超过2%收取 | ||||
| 四 | 荒芜费 | 元/平方米 | 1、菜田 | 2.00元/平方米 | 黑龙江省政府令(90)23号 |
| 2、水田 | 1.00元/平方米 | ||||
| 3、旱田 | 0.5元/平方米 | ||||
| 0.03元/平方米 | |||||
| 五 | 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 | 元/平方米 | 1、党政机关、团体土地使用面积2000平方米(含20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收2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 | 最高不超过700元 | 国土(籍)字(1990)93号 |
| 2、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(含10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收1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。 | 最高不超过40000元 | ||||
| 3、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、团体收费标准;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(含50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300元,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,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。 | 最高不超过10000元 | ||||
| 4、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(含1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收13元,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。 | 最高不超过30元 | ||||
| 5、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(含200平方米)以下每宗地收5元,200平方米以上。 | 每宗地收10元 | ||||
| 6、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,国营农、林、牧、园艺、养殖、茶厂等用地(不包括内部非农建设用地)水利工程、矿山等用地(不包括这些用地的内部管理、生活等建筑用地)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(指城镇外),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。 |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费 | ||||
| 7、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、孤儿院、免税残疾人企业,无收入的教堂、寺庙、监狱等用地。 | 免收土地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费 | ||||
| 8、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因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、地籍测绘的,经县、市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,报省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、测绘、物价、财政部门批准。 | |||||
| 元/证 | 1、个人 | 5.00元/证 | |||
| 2、单位 | 10元/证 | ||||
| 3、“三资”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 | 20元/证 | ||||
| 六 | 土地复垦费 | 元/立方米 | 1、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,充填土方。 | 1.6元/立方米 | 黑土(1991)81号 |
| 2、充填取土运距在50-300米之间的,充填土方。 | 2.8元/立方米 | ||||
| 3、充填取土运距在300-2000米之间的,充填土方。 | 4.4元/立方米 | ||||
| 4、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,运距每增加500米,充填土方加收。 | 0.4元/立方米 | ||||
| 1、充填取土运距在50米以内的,充填土方。 | 1.3元/立方米 | ||||
| 2、充填取土运距在50-300米之间的,充填土方。 | 2.5元/立方米 | ||||
| 3、充填取土运距在300-2000米之间的,充填土方。 | 4.1元/立方米 | ||||
| 4、充填取土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,运距每增加500米,充填土方加收。 | 0.4元/立方米 | ||||
| 1、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内的,破坏土地。 | 2.00元/立方米 | ||||
| 2、破坏土地面积在10000-50000平方米之间的,破坏土地。 | 1.5元/立方米 | ||||
| 3、破坏土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的,破坏土地。 | 1.00元/立方米 | ||||
| 1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,清除堆积物。 | 1.50元/立方米 | ||||
| 2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-300米之间的清除堆积物 | 2.70元/立方米 | ||||
| 3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-2000米之间的清除堆积物 | 4.30元/立方米 | ||||
| 4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,运距每增加500米,清除堆积物加收。 | 0.4元/立方米 | ||||
| 1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米以内的,清除堆积物。 | 1.30元/立方米 | ||||
| 2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50-300米之间的,清除堆积物。 | 2.50元/立方米 | ||||
| 3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300-2000米之间的,清除堆积物。 | 4.10元/立方米 | ||||
| 4、清除堆积物运距在2000米以上的,运距每增加500米,清除堆积物加收。 | 0.4元/立方米 | ||||
| 元/平方米 | 土地复垦费按压占土地面积的 | 0.5元/平方米 | |||
| 土地复垦费按压占土地面积的 | 0.2元/平方米 | ||||
| 七 | 土地证书年度确认费 | 元/证 | 1、居民住宅用地 | 8元/证 | 黑土(96)92号 |
| 2、经营用地 | 15元/证 | ||||
| 1、宗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(含2000平方米) | 100元/证 | ||||
| 2、宗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| 200元/证 | ||||
| 八 | 测绘费 | 元/平方米 | 1、一般地区 | 0.21元/平方米 | 国测发[1993]1082号执行范围按黑价行函字[1999]13号 |
| 2、困难地区 | 0.31元/平方米 | ||||
| 九 |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| 元/平方米 | 24元/平方米 | 国家财综字[1999]117号 | |
| 十 | 耕地开垦费 | 元/公顷 | 1、属交通、水利、军事设施项目用地的,按占用耕地缴纳。 | 5000元/公顷 | 黑土资发[2001]111号 |
| 2、属能源、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,按占用耕地缴纳。 | 20000元/公顷 | ||||
| 3、属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的,按占用耕地缴纳。 | 25000元/公顷 | ||||
| 按占用耕地缴纳 | 25000元/公顷 | ||||
| 按占用耕地缴纳 | 15000元/公顷 | ||||
| 十一 | 矿产资源勘查、开采登记费 | 元/证 | 1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、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临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,领取勘查许可证的。 | 100元/证 | 国家价费字[1992]251号 |
| 2、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,领取勘查许可证。 | 50元/证 | ||||
| 3、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、工作对象、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。 | 50元/证 | ||||
| 新建、在建、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,中型矿山。 | 500元/证 | ||||
| 新建、在建、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,大型矿山。 | 300元/证 | ||||
| 新建、在建、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,小型矿山。 | 200元/证 | ||||
|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、矿区范围、开采矿种、开采方式,换领采矿许可证。 | 100元/证 | ||||
| 十二 | 矿产资源补偿费 | 1-4%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50号令 | ||
| 十三 | 乡镇煤矿维简费 | 元/吨 | 提取 | 8.7元/吨 | 黑煤生字[1996]269号 |
| 十四 | 采矿权使用费 | 元/年.平方公里 | 标准 | 1000元/年.平方公里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1号令 |
| 十五 | 探矿权使用费 | 元/年.平方公里 | 标准 | 100元/年.平方公里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0号令 |
| 标准增加 | 100元/年.平方公里 | ||||
| 标准 | 500元/年.平方公里 | ||||
| 十六 | 地形测量、控制测量 | 元/平方米 元/点 | 黑价联字[1997]31号 | ||
| 十七 | 采矿权价款 | 元 | 评估额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1号令 | |
| 十八 | 探矿权价款 | 元 | 评估额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40号令 | |